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

甲三、如何說聞二種殊勝相應正法

甲三、如何說聞二種殊勝相應正法
乙一、聽聞軌理 分三:
丙一、思惟聞法所有勝利
一、聽聞集云:「由聞知諸法、由聞遮諸惡、由聞斷無義、由聞得涅槃。」
二、本生論云:「聽聞隨轉修心要、少力即脫生死城。」於其所說諸聞勝利,應當決心發起定解。
三、應如菩薩地說、須以五想聽聞正法:
(一)珍寶想:佛 出世極罕難遇,其法亦然
(二)眼目想:時時增長俱生慧
(三)光明想:尤其所授智慧眼目能見如所有性及盡所有性
(四)大勝利想:於究竟時能與涅槃菩提果
(五)無罪想:現在亦能得彼二之因,止觀樂故
丙二、於法法師發起承事者
一、地藏經云:「專信恭敬聽聞法,不應於彼起毀謗。於說法師供養者,謂於師起如佛想。」
(一)於法:恭敬不毀謗
(二)於法師:視師如佛
二、應如菩薩地中所說而正聽聞:
(一)應無雜染
1、離高舉者:應時聽聞、發起恭敬、發起承事、不應忿恚、隨順正行、不求過失,由此六事而正聽聞之。
2、 離輕蔑雜染:極敬重法及法師、於彼二不生輕蔑
(二)不應作意法師五處:戒穿缺、種性下劣、形貌醜陋、文辭鄙惡、所發語句粗不悅耳,便作此念,不從此聞, 而棄捨之。
丙三、正聞軌理
丁一、斷器三過
一、器三過:
(一)覆器:若器倒覆
(二)污器:縱然向上然不潔淨
(三)漏器:雖潔淨若底穿漏。
二、斷器三過:
(一)經說三語:謂善、諦聽聞、意思念之。
(二)如菩薩地說:「希於遍知,專注屬耳,意善敬住,以一切心,思惟聽聞。」
丁二、依六種想
一、病想:於自安住如病想者
(一)宗大師:延長難療,發猛利苦,貪等惑病,於長時中,而痛惱故,於彼應須了知是病。
(二)迦摩巴云﹕「若非實事,作實事修,雖成顛倒。然遭三毒,極大乾病之所逼迫,病勢極重,我等竟無能知自是病者。」
二、醫想:於說法師住如醫想者
(一)如遭極重風膽等病,便求善醫,若得會遇發大歡喜,隨教聽受恭敬承事。
(二)如是於宣說法善知識所,亦應如是尋求,既會遇已,莫覺如負擔, 應持為莊嚴,依教奉行,恭敬承事。
三、藥想:於所教戒起藥品想者
(一)如諸病者,於其醫師所配藥品,起大珍愛。
(二)於說法師,所說教授,及其教誡,見重要已,應多勵力,珍愛執持, 莫令由其忘念 等門,而致損壞。
四、療病想:於殷重修起療病想者
(一)於自作病者想,極為切要。
1、猶如病者,見若不服醫所配藥,病則不瘥,即便飲服。
2、猶如害重癩疾,手足脫落,若僅習近一二次藥,全無所濟。
3、於說法師所垂教授,若不修習,亦見不能摧伏貪等,則應殷重而起修習,不應無修,唯愛多積異類文辭,而為究竟。
4、我等自從無始,而遭煩惱重病之所逼害,若依教授義,僅一二次,非為完足,故於圓具一切道分,應勤勵力,如瀑流水,以觀察慧,而正思惟。
(二)於殷重修,應當發起療病之想。
1、入行論云﹕「此等應身行,唯言說何益,若唯誦藥方,豈益諸病者。」
2、此復行持,須先了知,知則須聞,聞已了知,所有須要,即是行持。
3、故於聞義,應隨力能,而起行持,是極扼要。
(1)如聽聞集「…」
(2)勸發增上意樂亦云「…」
五、善士想:於如來所住善士想者,隨念世尊是說法師,發起恭敬。
六、久住想:於正法理起久住想者,作是思惟,何能由其聞如是法,令勝者教,久住於世。
◎六想結示:
一、須正為,決擇自身,而聽聞之。
二、次乃除過,修習功德,是故須應隨法修學。
三、總之應作是念發心,謂我為利一切有情,願當成佛,為成佛故,現見應須修學其因,因須先知,知須聽法,是故應當聽聞正法,思念聞法勝利,發勇悍心,斷器過等而正聽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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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二、說法軌理 分四:
丙ㄧ、思惟說法所有勝利:
一、若不顧慮利養恭敬名等染事,而說法者勝利極大。
二、勸發增上意樂中云「慈氏,無染法施,謂不希欲,利養恭敬,而施法施,有二十種勝利。」
三、於眾經中所說勝利,應至心發起勝解。
丙二、發起承事大師及法:
一、於法:應於法起大尊敬 。如佛說佛母時,自設座等。
二、於大師:應隨念大師功德及其深恩起大敬重。
丙三.以何意樂及加行而說:
一、意樂者
(一)謂應安住海慧請問經所說五想:
1、於自所應起醫想
2、於法起藥想
3、於聞法者起病人想
4、於如來所起善士想
5、於正法理起久住想及於徒眾修習慈心。
(二)應斷:
1、恐他高勝嫉妒
2、推延懈怠
3、數數宣說所生疲厭
4、讚自功德舉他過失
5、於法熞悋
6、顧著財物謂衣食等。
(三)應作是念:為令自他得成佛故,說法功德,即是我之安樂資具。
二、加行者
(一)先沐浴具足潔淨,著鮮淨服,於其清潔悅意處所。
(二)誦持伏魔真言。
(三)以舒顏,具足審定義理所有喻因至教,而為宣說。
◎小結:(以何意樂及加行而說)
妙法白蓮經云:「智者常應無嫉妒,說具眾義和美言,復應遠離諸懈怠,不應發起厭患想。
丙四、於何等境應說不說所有差別
一、毘奈耶經云「未請不應說。」謂未啟請不應為說。
二、雖其請白亦應觀器。
三、若知是器,縱未勸請.亦可為說。
四、立為坐者不應說法,坐為臥者不應說法,坐於底座為坐高座不應說法,妙惡亦爾。
五、返是應說,依無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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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三、於完結時共作軌理者:由講聞法所獲眾善,應以猛利欲心回向現時究竟,諸希願處。
◎總結甲三
一、若以是軌講聞正法者,雖僅一座亦定能生如經所說所有勝利。
(一)若講聞法至扼要故,依是因緣,則昔所集於法法師,不恭敬等一切業障,悉能清淨。
(二)諸新集積業障亦截其流。
(三)講聞軌至扼要故,所講教授於相續上,亦成饒益。
二、特則今此教授,昔諸尊重殷重尤極。
三、未獲定解之過患:
(一)任說幾許深廣正法,如天成魔,即彼正法而反成其煩惱助伴。
(二)初一若錯乃至十五。
四、勸誡:
故此講聞入道之理,諸具慧者應當勵力,凡講聞時,下至應令具足一分講教授前第一加行,即是此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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